【本報訊】涉滋擾女生的教育中心東主上訴洗脫罪名後,疑向拘捕他的警長報復,涉發傳真到警署,指控警長「好賭、嫖妓」,再被拘控。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雖認定是他發傳真,但指控罪涵蓋範圍不包括發傳真,判他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陸志榮(50歲)被控一項「與訊息有關的罪行」,根據該條文 ,任何人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傳真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可判罰款1,000元及監禁2個月。裁判官黃士翔昨裁決指,被告曾被涉案警長拘捕,有犯案動機,被告電腦文件與傳真字眼相同,故相信傳真是被告所發,但由於控罪不包括傳真,遂判陸脫罪。
2007年有浪費警力案底的陸志榮,2011年疑不滿一名中七女生上班一天便辭職,涉虛報女生家需滅蟲、整水喉、有夫妻打架及放盤等,判囚21星期,但前年上訴得直。至去年4月5日,跑馬地警署收到針對警長楊嘉茂的傳真,指楊好賭、面臨破產等。警方發現傳真由被告位於觀塘的教育中心發出,而楊在滋擾女生案中負責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ESCC2889/14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