噚日發表嘅審計報告,第6章〈受傷及致命個案的僱員補償〉第48頁提到,署方今年1月22日到過銅鑼灣羅素街查訪39個工作場所,睇吓喺唔喺勞工處資料庫裏面,結果得出:「有9個(23%)納入資料庫內,因此自開業以來都沒有勞工督察前來視察」。
八方頴爆頭都諗唔明呢條哲學邏輯題,既然有9個工作場所已納入資料庫,點推論出呢啲工作場所都冇勞工督察視察呢?後來問過勞工處新聞組,發現報告英文版係咁寫"Audit found that 9(23%)of the 39 workplaces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database",審計署話以英文本為準,承認中文版打漏咗個「未」字,正確應為「有未納入資料庫內」。至於會唔會重印,署方話要再商討。但如果重印,條數又點計呢?睇嚟審計署都要請番個校對把關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