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告郭綺華每次出庭均獲愛國陣營人士聲援,愛港之聲主席高達斌昨進入法庭等候開庭前,竟違規用手機拍攝,即遭庭警警告。然而,散庭後有女警疑知法犯法,在東區法院大樓地下電梯大堂用手機拍攝被告支持者手持的標語。
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內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範圍內拍照或繪畫,否則可罰款250元。警方昨回應會了解事件。大律師潘展平認為上述電梯大堂屬法院範圍,不能拍照,指女警「唔識嘢,老細要畀warning佢」,並稱警員不能以執勤或搜證為由在法院範圍內拍照。
律師梁永鏗則指除非因調查案件而搜證,否則不可在法院範圍內拍照。大律師陸偉雄提及東區法院大樓內另有其他政府部門辦公室,需找來大樓圖則覆查,確認女警拍攝的地點是否屬法院大樓範圍。
■記者戴國輝、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