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中級法院昨日宣佈,中國首宗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在濟南歷下區法院恢復審理。案中當事女孩叫「北雁雲依」(圖),父母執意給她起這個名字,但公安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因而鬧上法庭。
北雁雲依出生於2009年1月,父親姓呂、母親姓張。呂先生堅持給女兒起這個名字,據說是每個字都有典故,還有一些關於他們夫妻生活經歷的紀念,公安拒絕接受的理由是女孩沒有跟父姓或母姓。呂先生因此在2009年10月狀告濟南公安侵犯女兒姓名權,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等1,000元,但法庭在2010年3月宣佈中止審理。
案件一拖五年才恢復審理,雖可預期呂先生能贏官司,但實際上是四方皆輸。一是公安的拒絕並不合法。中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依常規的理解,子女也可以不隨父姓、不隨母姓。公安硬要呂先生給女兒冠上父姓或母姓,是不是管得太寬?二是歷下法院以法律適用問題需要請示上級為由中止審理案件,但歷時五年,這是上月球去請示的哪個官僚?
三是六歲的北雁雲依,沒有戶口、名字超越常規,日常難免遭遇困擾和尷尬,會否因此影響其成長?四是呂先生縱使贏了官司,但滿足的是一己之念,可曾考慮過女兒的感受和所受的影響?女兒起名「北雁雲依」不成問題時就不是問題,成為問題時何必固執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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