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於「光復元朗」活動中拘控的15人昨再到法院應訊,有兩人分別獲撤銷起訴襲警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控罪。
受襲警不能認出疑犯
控方解釋,襲警案的警員未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疑犯,另一案件則因證據不足而撤控。
建築工人周俊傑(32歲)及大學生許立宏(21歲)原分別被控向警員擲水樽襲擊,以及藏有手套、鐵筆及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罪,昨獲撤控。同案12名男女被告昨否認襲警及阻差辦公等罪名,部份襲警案獲控方改控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取代原先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經修定後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全部案件押後至下月預審及6月開審。
餘下的被告阮金正(54歲)原承認襲警罪,即他於上月在元朗貿易中心地下踢一名不知名的軍裝警員的腳,被另一警員拘捕。他自行求情時指意外踢中警員,及曾遭警員誤導而招認,裁判官因而拒絕接納他認罪。控方庭上稱未能找到受襲警,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
案件編號:TMCC564-570、573-576/15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