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先例曾判囚5個月

有先例曾判囚5個月

【本報訊】張震遠因違反《僱傭條例》而遭勞工處票控,他承認的兩項控罪最高罰則為罰款35萬及入獄3年。根據勞工處提供資料,共有5名僱主及4位公司負責人在2012至2014年間,因干犯與張相同的控罪而被判監,最長的刑期為入獄5個月,最高罰款金額為32萬元。

官曾明言或判監

勞工處資料顯示,一名清潔公司東主拖欠一名員工1,300多元薪金、無遵從勞資審裁處命令向另一員工支付5,000元、亦無為第3名涉案員工買保險,於2014年12月被判監5個月,罰款2,000元。另一僱主則因拖欠外籍家傭薪金共3萬4千元,於2013年2月被判囚3個月。兩名僱主被判囚後亦必須支付法庭指定的賠償金額。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量刑,除考慮被告的求情,亦會考慮案底等,不同個案的刑罰或有所差異。張震遠於上月25日認罪,控罪指他無向一名員工支薪,及無履行勞資審裁處命令,涉款共33.9萬元。裁判官香淑嫻為他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曾明言或會判監。案件押後本周四判刑,張准保釋。
■記者樊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