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侍應於佔旺期間向警察防線開手機閃光燈約一分鐘,被控阻差辦公,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批評侍應行為「不文明、不必要及極具挑釁性」,惟他開閃光燈的時間僅數十秒,加上警方當時非執行特別行動,認為行為雖對警方造成阻撓但程度輕微,不足以構成罪行,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盧建民(28歲)被指在去年11月5日,於旺角故意阻撓警員劉銘倫及胡文瀚執勤,被控兩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主控昨結案陳詞指,被告開手機閃光燈行為屬不必要,亦曾向警方說「我係要照住你呀」等字句,可證他刻意阻撓。辯方稱,明白佔中時警民關係緊張,警方或討厭市民所為,但不等於阻差辦公,被告行為只對警員造成輕微不便;批評警員劉銘倫證供不可靠,他起初說被照十多分鐘,後改口稱1、2分鐘。
雖阻執勤 未構成控罪
暫委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根據案例「阻撓」定義是令警員執勤有困難,若行為只帶來些微不便,未能構成控罪。他認為被告當時使用一般手機,閃光燈只是開了數十秒,導致警員的視力出現黑影僅數秒鐘。他又指當時警員和佔領人士都處於靜止狀態,被告的所為雖有阻撓警員但程度輕微。被告表示滿意裁決,指警方「砌生豬肉」,稱當時受警挑釁指他「玩嘢」方開閃光燈。他同意自己所為「有少少不文明」,但指警亦曾用電筒照佔領者,他開閃光燈卻被控不公平。
案件編號:KCCC 4134/14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