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張震遠成為破產人士後,要向破產管理署交代所有資產及債務,由署方安排還債。而張已搬離淺水灣豪宅,但留下兩部寶馬房車在屋苑。
張震遠過去一直以17萬元月租租住淺水灣115號海景豪宅,他在半個月前已搬走,但留下兩部由他名下公司及其妻持有的寶馬,其中一部行車證已過期。
律師梁永鏗指破產人的破產期為4年,破產人要將名下所有資產變賣還債。破產人要設一個獨立戶口用作發薪及開支,破產管理署會審批他的日常開支;若他有收入,扣除日常合理開支,餘款全用作還款,並定時覆核,故破產人不會有多餘錢儲蓄。但這並不代表破產人一定要過樸素生活,若然是「其他人租、其他人畀錢,住到皇宮咁大都得」。破產人若得到別人資助,也可外遊,惟事前必須通知破產管理署,解釋為何有錢外遊;若4年破產期完結後仍未還清債,便只能撇賬。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