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獲退DSD 業主申覆核

不獲退DSD 業主申覆核

【本報訊】港府於2013年為打壓樓市升幅,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辣招」,但「先買後賣」換樓人士,只要原來的物業在購買新物業後六個月內出售,便可獲豁免。
有市民斥資730萬元購入馬灣珀麗灣自住後,六個月內出售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物業,他申請退還印花稅27萬元時,遭印花稅署署長拒絕。他前日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署長犯錯,要求法庭擱置其決定,並退回稅款。
申請人何國泰指,他的兩個翠怡花園均由他及親屬居住,不是投資之用,前年他為了初生兒子,遂一併出售兩物業,用售樓得益購下較大的珀麗灣單位。
何國泰認為,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向公眾解釋退款機制時,清楚告訴市民只要買樓後六個月內沒有其他物業,便可以獲得豁免,但印花稅署署長的決定,與市民的合理期望有落差。
何又指,稅務局去年更新網頁,列明類似他的情況,不會獲豁免,顯示相關部門知道以退款機制而言,給了公眾錯誤期望。稅務局昨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案件編號:HCAL49/15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