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籍民建聯大狀馬恩國,曾在立法會用英語粗口辱罵梁國雄議員而聲名大噪。最新的搞作,是乘着反港獨的政治風口浪尖,赤膊上陣,親自操刀,制訂了《反港獨法》初稿,浩浩蕩蕩上京與中央各有關部門交流,受到中央「高度重視」。馬大狀與民主派議員在電台辯論,說得性起,自比「精忠報國」的宋朝大將岳飛,面不紅氣不喘,說甘做一個「保家衞國」的擦鞋仔。
澳洲籍的馬大狀是用錯鞋油還是擦錯地方,他口中的「國」究竟是哪一個國?「精忠報國」是不是要用英文寫,才符合他的國籍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第九條更清楚寫明,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放棄中國國籍。據此規定,已加入了澳洲籍的馬大狀,早已不具中國國籍,保哪個家衞哪個國?有公開釐清的必要。
由一個外國人來制訂所謂《反港獨法》,固然相當諷刺,細讀其已公開的內容,看得使人心驚肉跳,冷汗直流,絕不能只當笑話。這個被輿論視為23條斬件上枱的《反港獨法》,其初稿無論是包裝、用語、內容和法律觀點,盡見大陸整治政治異見者的張牙舞爪,出自受普通法訓練的大律師之手,荒腔走板得令人難以置信。
據極左的《環球時報》上星期訪問了馬恩國,詳細披露了《反港獨法》內容,初稿包括四部份:第一是「分裂國家罪」,「任何人以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企圖分裂國家,即屬違法」,最低監禁10年,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在訪問中,馬恩國更點名,此罪是「用來抓陳雲這類人」。第二是「促使完全自治罪」,「否定、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最高判監20年。第三,「任何人在為宣傳本土意識召開的公眾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監禁3年。第四,「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可判終身監禁。
中共式法律衝擊核心價值
這種熟口熟面,用語邏輯與大陸的政治犯罪的法律相近,應用在香港,將會嚴重衝擊我們一貫堅持的核心價值,並對香港的人權、自由、民主、法治帶來災難性後果。
甚麼是「其他嚴重非法手段企圖分裂國家」?陳雲的《城邦論》算不算?現在已有人不斷向康文署施壓,要求將陳雲在公共圖書館的書全面下架,這已嚴重侵害言論和學術自由,有了《反港獨法》,焚書坑儒豈不會更理直氣壯,變本加厲?
甚麼是「否定、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白皮書一出,香港輿論譁然,由批判到異議到遊行示威,反對聲音不絕,這算不算「否定、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可能寫一篇文章也會動輒得咎,換來20年監禁。
本土集會擾亂秩序,直接間接資助「港獨組織」,只是為某些極左土共的眼中釘度身訂做的罪名。「本土集會」的定義為何?如何界定「港獨組織」,能用嚴格的法律語言寫出來嗎?因人而定禁制法律,只有獨裁政府才能做得出來。
梁振英說「特區政府現在沒有任何立法禁止『港獨』行為的計劃」,與馬恩國的建議可謂牛頭不搭馬嘴。馬恩國的《反港獨法》是由人大制訂的全國性法律,當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就會通過《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實施。這樣可以完全避開香港立法會的監察和港人的抗議,乾手淨腳。馬恩國的毒計會否得逞?誰可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吳志森
資深傳媒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