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務處繞過立法會財委會,利用綑綁預算案方式,申請2,700萬元購買3部水炮車應付示威,並拒公開水炮威力及使用準則,香港民權觀察委託工程師及學者研究發現,水炮若在5米內擊中人體,撞擊力達320磅,情況如被車撞向牆;若水柱射向地面激起大小像一元硬幣的雜物,物件撞擊力也有26磅,彈中頭部可致嚴重傷害,團體促警方撤回購置水炮車計劃。
記者:鄭啟源
民權觀察早前邀請公共專業聯盟政策召集人黎廣德及香港大學數學系副教授丁南僑,對警方擬購入的水炮車威力進行研究。二人參考9份包括以色列、德國及英國等地的水炮車研究文獻,又以土耳其防暴車輛生產商Mogol Makine的公開資料,推算水炮威力。
研究參考該公司生產的RCV6型號水炮車配備,假設水炮射程約50米,可用8 bar水壓,每分鐘噴射2,400公升水,噴射力量約43匹馬力。黎廣德指,半徑約2至3吋的水柱,若在5米範圍內擊中人體,撞擊力約320磅,「好似一架車將人撞向牆,成個人會彈開跌低,情況可大可小」。若水柱射中地面石塊或雜物,反彈擊中人體,每立方吋物件會有26磅力,「等同一個人面對面,好大力用物件掟人,中頭可以嚴重受傷」。
斥警漠視公眾意見
若將水炮距離倍增至10米,推算結果顯示,水炮直接擊中人體的撞擊力達280磅;射中地面雜物反彈擊中人體,每立方吋物件仍有10磅力,足以傷害人體。黎廣德強調,研究參考的水炮車,只是市場基本規格,個別車輛的噴射水壓更高,水柱撞擊力再高1.35倍。他說,香港街道狹窄、多雜物,而且多被欄杆圍繞,市民被水炮擊中後撞向欄杆,也會導致嚴重傷害。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英國國會有文件顯示,水炮雖非致命武器,但對人體至少有3種傷害,示威者被水柱擊中,可致頭頸移位;水柱射中街上物品,反彈可擊傷人體;若擊中站在高處的人,也可致人失足跌傷。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補充,5年前德國有示威者被水炮擊中眼部,僅剩右眼5%視力。香港示威活動尚算和平,沒必要引入水炮車,他斥警方漠視公眾意見,以取巧手段購置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