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作為刑事罪名於1997年中國《刑法》修訂後已取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或將成為中共歷史上最後一批在權鬥失敗後被定性為反革命的領導人。周永康(圖)被起訴前,最高法院的報告指控周永康、薄熙來從事「非組織政治活動」,不只揭開周案、薄案實為權鬥的面紗,也為反革命提供了嶄新的替代詞。
《刑法》列舉的第一大罪原本是反革命罪,修訂後改為更能體現黨國一體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當局近年指控異見人士、維權人士時,除「正宗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罪之外,還有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洩密罪等,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閉門審訊 設立屏障
反革命集團罪也一直被中共建政後用於整肅黨內黨外異己,從最早的胡風集團,到饒潘楊(饒漱石、潘漢年、楊帆)集團,再到劉鄧陶(劉少奇、鄧小平、陶鑄)集團,到最後的林江集團,都被連窩端起。不過,在《刑法》修訂之前,中共對落台領導人的指控已不再使用反革命一詞,未受審的趙紫陽被指摘支持動亂和分裂黨,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則被控貪腐、瀆職等罪名。
最高法院臨時拋出「非組織政治活動」之說,證實對周、薄集團的審訊實質是政治鬥爭,但畢竟於法無據。周永康最終被控三宗罪, 包括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機密,前兩宗罪無關反革命,後一宗則直指其反革命行為,並為閉門審訊、以免更多中共醜聞外傳設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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