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不實 男生脫襲警罪官斥非執法者應有操守 促轉介投訴課跟進

警證供不實 男生脫襲警罪
官斥非執法者應有操守 促轉介投訴課跟進

【本報訊】17歲學生被控在旺角打警員嘴角一案昨裁決,裁判官稱從其他市民在現場拍得的片段所見,沒看到學生襲警,裁定他襲警罪脫。裁判官坦言法庭感到憂慮,一般的襲擊案均「易檢控難反駁」,狠批涉案警員的證供失實,令學生被帶到法庭受審,其所作所為「非執法人員應有的操守」,建議轉介此案到投訴警察課跟進,明言結果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
記者:蘇曉欣

學生何柏熙早前否認於去年11月28日,在旺角襲擊軍裝警員劉錦榮。經過兩天審訊後,何昨被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兼得500元堂費。
裁判官張君銘昨宣讀判詞,直斥2008年加入警隊、駐守西九龍的警員劉錦榮的口供「不可信及搖擺不定」,稱對方曾三度落口供,聲稱被正面襲擊,甚至到庭上作供時仍堅稱此說法,惟看畢現場片段後便改口稱他是從後被襲。

學生何柏熙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在庭外表示感謝楊翠萍出庭作證。陸羽平攝

劉錦榮指自己非錄影機,無法記清細節。資料圖片

裁判官張君銘批劉錦榮沒執法者應有操守。資料圖片

逃跑不一定有犯罪意圖

張官認為劉究竟是正面抑或是後面受襲相當重要,因正面襲擊帶有敵意,但從後被襲則可能是意外。他曾多次翻看片段,沒看到何襲警,反而看到劉情緒激動地追捕何。劉曾在審訊時解釋,起初說法不準確,又指自己非錄影機,無法記清細節。張官批評其解釋牽強,認為劉一定知道錄口供是嚴肅的事,必須精確,若果記憶模糊,便不應該說出有關供詞。
張官指,不接納控方指何曾在案發時逃跑,便是有犯罪意圖。他認為何只有17歲,現場又人多擠迫,逃跑可以源於其他原因。他稱「真相已活現眼前」,認為此案疑點重重,劉的作供並非事實。他指,法庭感到憂慮,一般的襲擊案都是「易檢控難反駁」,直斥劉不實作供,令何需到法庭受審,實非一名執法人員應有的操守。他建議律政司將此案轉介至投訴警察課,並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庭有關結果。
張官稱讚向辯方提供片段的楊翠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作供簡單直接,而且與被告並不認識,又與涉案警員沒有恩怨,故信納其證供。他認為現場片段雖有某部份被遮掩,但時間極短,無礙法庭裁決。
辯方及後向法庭申請堂費,認為何在審訊中沒自招嫌疑,申請500元堂費。控方反對,重申被告案發時曾逃跑,又承認曾與劉有身體接觸,故有嫌疑。辯方反指案發現場人多擠迫,何只是不小心碰到劉背部,又稱若有人被一名情緒激動的警員控告襲警,相信逃跑都是可以理解。張官最後同意被告沒有自招嫌疑,判律政司需支付堂費。
據控方的指控,案發時佔旺區已被清場,示威者重返現場企圖再度佔領。當晚約11時,劉警員在旺角進行人潮管理期間,突遭何從正面打嘴角至流血,及後將何拘捕,而醫療報告則指劉的嘴角擦損及紅腫,左手手肘受傷。辯方指何當晚只是從背後不小心碰到劉的背部,卻被指襲警。及後辯方更在庭上播放市民楊翠萍提供的現場片段,拍得何在劉後面走過,裁判官也稱沒在片段中看到何襲警。
案件編號:KCCC42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