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人自決藍色起義」兩成員及獨立音樂人,前年七一遊行時與其他遊行人士聚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對開,不斷推開警方鐵馬及衝撞警方防線,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指三人對犯案感到歉意,判三人社會服務令。昨判刑後控方罕有要求索閱三人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報告涉大量被告私隱故反對,裁判官否決控方申請。據悉報告提及各被告的政治活動。
三名被告依次是鍾健平(34歲)、陳梓進(28歲)及音樂人黃俊珏(34歲),早前裁定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蘇惠德早前索閱三人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判各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法院無此慣例
控方隨即要求索閱三人報告,但沒解釋原因。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認為報告包含被告大量私隱,反對控方申請;控方則稱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都可索閱被告報告。裁判官問控方憑甚麼指引提出申請,又問控方沿用的指引,其範圍是否適用於裁判法院。控方俱沒有回應,裁判官最終否決控方申請。陳梓進在庭外指,不排除控方想索取其家人資料。
律師鄧達明指出,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包含大量被告人個人資料,例如被告在哪間學校念書、家人及工作資料,甚至記錄被告病歷,及被告對犯案感受,感化主任並會進行家訪再決定被告的適合判刑。鄧強調,上述報告是「幫助法官量刑,畀法官量刑作參考,呢個係法官嘅權,唔關控方事」,除非控方準備就判刑提覆核。鄧坦言,未聽過控方在此階段提出同類申請。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高院及區院的法庭書記會在判刑當日將被告的報告複印一套給控方,因控方或不會同意報告內容,兩院一直有類似「慣例」,但裁判法院則沒有此「慣例」,僅辯方及裁判官才可得到報告。律政司發言人回應稱,主控是基於公平聆訊的原則索取有關報告,好讓控方能即時理解辯方求情內容,並在需要時向法庭提供協助作量刑考慮。
案件編號:ESCC1433/14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