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案中被打傷的11歲男童事後曾在醫院由警員筆錄口供,但其後有警官指男童未成年需另進行視像錄影口供,最快今日進行,男童父親質疑事發近一星期才錄影口供,擔心兒子記憶失去影響日後審訊,而且至今,除其中一名保安員外,其他有份參與事件的人均無被捕。
需視像錄口供
大律師陸偉雄指,警方一般會安排未成年受害人或證人在警署的「家居錄影室」進行,這類錄影室佈置接近家居,希望減低受害人的恐懼感,較易講出事發經過。
陸偉雄指,警方會因應刑事案中的兒童或青少年證人或受害人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視像錄口供,現時警署或社會福利署都設有特別的家居錄影室。他解釋,筆錄口供一般較嚴肅,特別是受害人或證人未成年未必適宜。
陸續稱,其實視像錄口供多數用於非禮案或性侵犯案,家居錄影室顧名思義是將之佈置接近家居,讓受害人或證人坐在梳化,警方以傾談會面形式錄口供,並且不作筆錄,目的是營造一個舒適環境,令當事人不會驚慌緊張,在無壓力下講出真相。
■記者關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