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公開大學男生於去年十一月廿六日旺角佔領區清場時被捕,他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公職人員,惟律政司最終決定不起訴,男生遂向律政司追討訟費,昨日獲高院法官判處可得二千一百元訟費。他認為「裁決係畀警方一個提醒,唔好隨便濫捕,亦都畀公眾人士有公平權利,唔會無啦啦換上罪名」。
獲二千一百元
申請人黃顯力(廿四歲)指因案耽誤學業,未能於去年底準時呈交香港文學課的作業而須重讀課程,牽涉學費六千八百元,另加一千二百元由寓所至公大上課的的交通費,故向律政司追討共八千元。
律政司司長不爭議有責向黃付訟費,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亦接納訟費申請。但在評定金額方面,法官認為黃因欠交作業才需重讀課程引致學費損失,該筆損失非由處理案件而造成,故不接納。法官只根據高院規則每小時最高訟費為二百元,估計黃花費約十小時,連同交通費後批黃可得二千一百元訟費。
黃顯力涉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先後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今年一月八日到高院應訊,律政司在一月八日表明不作起訴。他早前已就控方撤銷阻礙公職人員罪,於裁判法院獲判五百元訟費。
大律師潘展平表示控方在未有足夠證據下撤控或不作起訴,被告成功取得訟費的機會甚高,而刑事案的被告若無罪獲釋,不論是否經過審訊皆可申請堂費,「除非被告係自招嫌疑或只係技術上獲釋,例如被告有襲擊事主但被控唔適合嘅串謀襲擊罪」。他提醒被告應在法官裁決時即場提出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HCA2104/14
■記者樊素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