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門仔船屋賣家是一名年逾五十歲男子,他自稱已退休,之前從事銀行業,本身與家人同住大埔區公屋,因嚮往船上生活,三年前買下這艘中式遊艇,間中會出海遊船河。他自稱因體會年輕人買樓難而萌生賣船屋念頭,不過,海事處重申住船屋屬違法,保險業人士更指遊艇只作遊樂用途不可住人,若船屋住客在船上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可能不作賠償。
記者上周扮作買家由船主梁先生駕快艇接往船屋,他聲稱該船於一九八六年造成,前年他以三十萬元買入,船上房間及廁所均由他加建。
當記者質疑船上設施簡陋殘舊,和租屋網聲稱的獨立「船屋」有出入,他解釋並非「行高檔路線」,「船屋目的就是當居所,在海上住首要目的係安全」,因此船上配備五支滅火筒、七個救生圈和大量救生衣,他說稍後會在船邊加設浮床。
發生意外或不獲賠
梁說他退休後嚮往船上生活,因此在考獲船長執照後便買下這艘遊艇,每星期都會與妻子上船出海住兩三日。他又稱,近年樓價狂升,有朋友新婚後找不到屋住,「婚後女嘅返女家住,男嘅返男家住」。體會年輕人置業困難,故此,出售「船屋」幫助年輕人買樓。
海事處強調,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遊艇只可作遊樂用途,任何人以遊艇作居住用途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一萬元。
豐隆保險董事兼總經理黃國添指,遊艇船主亦需替遊艇購買第三者保險及船險,但若有人居於船上,因已違反法例規定的遊艇原本用途,保險公司可能不就船上發生的意外或傷亡事故作出任何賠償。
黃國添補充,船主亦可在購買保險時申明住在船上,保險公司可能拒絕受保,即使受保亦可能增加保費。
■記者陳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