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表行假期不足 疑違僱傭例

九龍表行假期不足 疑違僱傭例

【本報訊】在港有逾六十年歷史的老字號「九龍表行」,被指長期短付員工假期,疑違反《僱傭條例》。本報收到投訴,指該行規定員工每月放假五天,包括法定假期在內,即一年僅六十天假期,較法例規定少四天。有前員工求助勞工處,表行承認短付假期,但只肯以員工每月底薪計算作補償,不計及佣金。有前員工計劃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賠償。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並享有法定假期。違例僱主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九龍表行前員工陳先生表示,按法例最低要求,僱員一年的休息日應有五十二天,連同十二天法定假期,合共六十四天。但該行一直限制員工每月放假五天,不計年假,一年僅六十天假期,少付四天。

前員工擬入稟索償

陳先生在九龍表行任職銷售員約三年,他最近向勞工處投訴,表行承認少付十天假期,但只肯以平均底薪計算賠償,即每日約三百二十元,共三千二百元,「佢話放咗六十日,當中十二日係法定假期,只係放少咗休息日」。他拒絕接受,因在職時每月假表只標示「例假」,沒列明哪天是法定假期。
法例列明,休息日可屬有薪或無薪,由勞資雙方協定,但法定假期為有薪,款項相當於僱員前十二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工資包括佣金。陳先生指,銷售員工資以底薪加佣金計算,每日八百多元,九龍表行少付約五千元賠償。他指約有十名離職員工計劃追討。
九龍表行於一九五二年創立,現有十二間分店。職工盟勞工事務委員會主席張麗霞批評九龍表行「側側膊」,沒理由不熟悉《僱傭條例》。她指「博懵」少付員工假期的手段,常見於飲食及零售業,勞工處甚少檢控。勞工處不回應有否收到相關求助或投訴。九龍表行回覆稱「有關檔案勞工處方面已和本公司協助處理,我們亦全力跟進中」。
■記者王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