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重申要求阿里撤資

台灣重申要求阿里撤資

【本報訊】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就阿里巴巴集團旗下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台灣分公司,遭台當局經濟部門投審會要求限期在今年八月二十四日撤資或轉讓一事,負責為來台資金進行審查的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日前表示,阿里已主動表達要進行溝通,但雙方見面日期尚未確定,惟強調台方要求阿里撤資決定不會改變。

中國資金擁控制權

報道指,包括阿里創辦人馬雲在內等合夥人等管理團隊雖並非最大股東,但卻有實際控制經營之實,故其在台子公司已被認定為內地資金,必須向投審會申請許可在台經營。報道引述台灣經濟部門官員指,依照「陸資(中國資金)許可辦法」,有關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的規定,若第三地公司的中國股東持股逾三成,或對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一律均視為來自中國的資金。
現時在美掛牌上市的阿里,最大股東是日本軟體銀行與雅虎,分別有約32.4%與16.3%股份,來自內地的經營團隊持有約16%股份,其中馬雲持有約8.8%股份,集團執行副主席蔡崇信則持有約3.6%,惟由於集團採取合夥人制度,令馬雲等人擁有阿里的實質控制權。
對於阿里早前表示有意設立一百億台幣(約25億港元)的台灣青年創業基金一事,張銘斌表示,阿里尚未向投審會提出相關申請,但他強調中國資金在台灣投資設立創投公司同樣是有一定限制條件的,中國創投公司在台轉投資(增持、減持或注資創投企業)不可擁有控制權,相關舉措必須由中國以外資金及台灣人主導,否則中國資金創投任何轉投資均需投審會進行審查。
■記者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