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酒牌食着數餐 單據不能呈堂瀆職前警司減刑半年

審批酒牌食着數餐 單據不能呈堂
瀆職前警司減刑半年

【本報訊】曾經被形容為警隊「明日之星」的前警司黃冠豪在審批一間火鍋店的酒牌前,接受四千五百元的折扣及免費威士忌優待,終將前途斷送,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囚一年。黃提出上訴,批評原審代表大狀嚴重失職。高等法院昨維持黃的定罪,但將刑期減至半年,法官亦澄清原審時代表黃的大狀沒有失職。黃表示要諮詢律師後才決定會否上訴。
記者:黃幗慧

黃冠豪因已服刑四個月,昨即時獲得釋放。
夏家朗攝

黃冠豪(五十三歲)在上訴前已經服刑一百二十四天,連同假期,相等於半年刑期,故昨日即時獲釋。對於會否繼續就定罪提出上訴,黃稱「問下律師先」。至於是否仍然介意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陸偉雄表現,黃拒絕回應。
警方表示,警司級或以上人員若被定罪,有關部門會在所有法庭程序完成後,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十一條規定,考慮對他施以紀律懲罰。

官:原審辯方大狀無失職

案件原審時其中一項證物為一張寫上「酬謝黃司飯宴」的單據,但因不知是誰人所寫,故屬傳聞證供,不能呈堂。黃上訴時指出,陸偉雄在原審時容許證供呈堂,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昨日在判詞確認該單據為傳聞證供,陸沒有提醒原審裁判官沈智慧,令她在判刑時基於該單據而認為黃冠豪是有預謀犯案而重判他,陸令裁判官跌落陷阱。
胡官指陸偉雄的表現值得商榷,但認為他沒有違背黃的一貫指示、即黃是不知道亦不承認該單據的所有內容,故胡官認為陸不算失職,更遑論是嚴重失職。至於黃冠豪批評原審裁判官對黃存偏見,並發問過多問題,胡官認為裁判官沒有犯錯,定罪有充份證據支持,故駁回黃的定罪上訴。
胡官指出,由於原審裁判官是以該單據而推論黃的失職是早有預謀,加重刑罰,現單據不能呈堂,故撇除這因素,大大減輕黃的罪責,遂將刑期減半。
案發於二○一一年六至八月期間,黃冠豪三度光顧涉案位於銅鑼灣的「辰田食棧」時均獲優惠,合共獲取四千五百元折扣,其中一次並獲贈「皇家禮炮二十一年」威士忌一支。
案件編號:HCMA3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