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被懷疑是非法入境者的女子因不肯出示身份證,與截查的三名警員發生衝突,該女子被制服及戴上手銬,並扣押在警車內,但涉案警員無即時採取拘捕行動,而是等候二十分鐘,由另一批警員到場才正式拘捕該女子。監警會指出,該女子被扣押警車內,實際已被拘捕,被剝奪人身自由,涉案警員有非法禁錮之嫌,投訴警察課認同涉案警員疏忽職守,向他們作出訓諭。
記者:謝明明
這宗案件發生於二○○六年,但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需六年時間才完成審理,至二○一二年才結案。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解釋,由於投訴警察課待該案件完成法庭審理程序後才展開調查,「加上案情複雜,監警會同警方需要時間討論,又牽涉法律理據,警方需諮詢法律意見,先至拖咁耐。」
至於為何在該投訴結案三年後,監警會才公佈,有關方面解釋是由於佔領運動後,示威者被指涉阻差辦公或襲警個案越來越多,監警會認為有需要提醒市民及警務人員相關拘捕程序。
案情顯示,一名警長及兩名警員坐警車巡邏時,發現女事主形迹可疑,懷疑她是非法入境者,將她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但女事主拒絕合作,並企圖離開,雙方發生衝突。警員將她制服,並為她戴上手銬及押上警車。
扣押疑犯 無即時拘捕
不過,該三名涉案警務人員並無即時拘捕女事主,警長致電控制中心要求增援。二十分鐘後,增援的警員到場,才以阻差辦公及襲警拘捕女事主。女事主其後經法庭審判被判無罪釋放,法庭認為根據證據顯示,女事主被扣留在警車前,可能還未被警方正式拘捕,如情況屬實,警方當時行動就有非法禁錮之嫌。
女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涉案三名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無向其宣告已正式拘捕她,及揑造證據。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指控無法證實。
梅達明指出,女事主當時已被扣上手銬及扣留在警車上,實際上已經被拘捕,個人自由已被剝奪,變相被非法禁錮。
涉案警務人員解釋,當時無即時拘捕女事主,是因為自己遇襲成為受害人,按警隊常規,需由其他非涉案警員採取拘捕。但投訴警察課翻查《警務程序》,並無列明涉案警務人員不可拘捕疑犯,梅引述說:「只係列明涉案警員不可以同疑犯落口供,但無規定不可以拘捕疑犯。」
監警會認為該三名警務人員沒有即時拘捕女事主,是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的觀點,向該三名人員作出訓諭,並向前線人員發出指引,提醒他們即使在混亂或涉及傷害警務人員情況下,若有初步證據,便應考慮即時逮捕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