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錦樑跑出來說,財政司司長提出的美食車概念,是不容許流動營業;這樣的一句說出來,結果只會惹來訕笑。
政府至今都不願意,也沒有能力,坦坦白白解釋最根本問題:假如讓流動商戶使用沒有產權的公共空間來做生意,利之所在,自然會有人從中疏順秩序。誰可以在這些地方做生意,誰不可以,絕非社會棟樑心目中的先到先得,又或者群眾協商民主產生。
在地下經濟秩序中,有個概念叫「保護費」,又或者索性叫「陀地」。換句話說,在這個「冇王管」的自由放任地下市場,遊戲規則是價高者得的森林法則。社會棟樑寧願將街道市場管理權交予幫會社團,應該是出於他們對現實的無知。對課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Google上找「小販」和「陀地」;其實不久之前,有一個在屯門友愛的小販,因為拒交「保護費」,被挑斷了手筋,也解釋了為何當局近年在當區執法特別嚴苛。
曾幾何時,港英政府就是犯了這樣的錯誤;戰後香港的街邊檔,就是黑幫和黑警的收入來源之一。單單有個廉署,不足以取替貪污;若非有連串政策將地下經濟理順成合法的生意,令貪污的誘因減少,有多幾間東廠西廠內廠亦於事無補。
走回頭路,是不智的。社會上總有尋租者,問題是尋租者有沒有提高社會的整體利益。回到流動美食車的概念,政府首先要搞清楚,為何要改變政策。假如是為了可以更易在飲食業中創業,更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合理化現有的食肆發牌程序。要知道,現行的食肆牌照是跟營業點掛鈎,換言之,租客花大量成本拿一個牌,但價值卻歸業主所得,這也是為何飲食業的租金總是最高;理順了發牌,食肆貴租問題,解釋了一大部份。再者,香港食肆牌照的苛刻和複雜,舉世無雙,也扭曲到令申請食肆牌照成為了一門尋租者的生意,一門對社會近乎完全沒有意義和貢獻的行業。
現行的食肆發牌監管機制絕對不理性,政府要是有心去變,就來一次徹底的檢討,到底誰是人誰是鬼,大家自然有眼睇。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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