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控方開案陳詞,事主X於前年十二月六日案發日經歷了驚恐一夜,被毆打時嚇至失禁,隨後到醫院時,接待員和女警亦看出X全身不停抖震,眼神驚恐。X在醫院登記時,突搶回遭被告拿走的手袋,並拋入登記處櫃枱,自己更走入登記處以遠離被告,之後情緒激動地指罵被告。
被告胡詠東被捕後首兩次與警方會面時,均不回答問題,至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他要求增補口供,自行書寫一份會面記錄,承認當日與X在梯間性交,提及是X採取主動,並除掉二人的褲子,X在整個過程都是自願。
被告亦稱因喜歡X才向X男友發放性愛片段,目的只是想令X與男友分手。被告又承認事後有聯絡X,提到若X怕被人控告,最簡單方法是跟他復合,且向警方稱事件因二人吵架而生誤會。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