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仍須撫育子女

同居分手仍須撫育子女

【本報訊】對於今次未婚爸爸自殺事件,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本港法律不像內地般承認「事實婚姻」,同居男女分手之後,男方未必有法律責任照顧女方,但是其子女則是雙方皆有責任撫育,法庭傾向要求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支付子女生活費。

經濟較佳一方支付津貼

陸偉雄表示,一對男女長期同居甚或已經育有子女之後才分手,法庭便很可能會要求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多數可能是男方,支付供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津貼」。原因是法庭認為,即使男女分手,作為父母也有責任養育子女直至他們成年為止。
陸偉雄提醒同居的情侶,不要以為同居之後分手,便一定毋須負任何法律責任,分手之後一樣可以手尾長,有糾纏不清的索償,而定期支付子女生活津貼,對支付生活津貼的一方可能會造成沉重的經濟和精神壓力,有需要應該找社工或律師求助。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