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噪音滋擾可判囚

大狀:噪音滋擾可判囚

【本報訊】露天派對過往都在僻靜沙灘如南丫島及銀線灣等地方舉行,今次竟殺入鬧市,在離民居只有兩百米範圍舉行,大律師陸偉雄稱,涉及政府的地方如水務署及康文署地方必須申請,但很多都規定不能進行大型活動,料獲批准機會渺茫。
他指若人數多出三個可會被控非法集會,但警方面對這類派對下,甚少會引用這條例,因為需要證明他們有不法動機,若只他們是聽歌、飲酒、聊天,很難控告入罪。陸認為警方較大機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針對噪音問題,最高可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五百元。

政府地方須申請

今次活動搞手之一的梁先生慨歎在香港覓地搞派對困難重重,下次舉辦派對盡量遠離民居,相信不會被人投訴,「我哋度呢啲活動,最大目標就係唔好驚動警察,平平安安結束」。他表示,其舉辦的活動較為即興式,準備一星期左右就舉行,倘要申請政府地方,審批都要一個月以上,所以不會考慮申請,寧願走到較僻遠地方搞派對。
■記者曾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