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要求被告庭上道歉

控方要求被告庭上道歉

【佔鐘者襲警案】
【本報訊】去年十一月雨傘運動期間,立法會大樓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一名學生被指失足跌倒獲警長扶起時批踭,被控襲警。律政司昨同意撤銷起訴,讓他自簽守行為,但其中一項條件是要他公開在法庭道歉。東區法院裁判官蘇惠德聞言謂,法庭無權要求被告公開道歉,質疑控方今次做法會否成先例,以後用相同方法處理。

准自簽守行為

控方解釋,今次是經諮詢法律意見後才接受以簽保守行為解決,但條件是被告要同意案情及願意公開在法庭上道歉,至於其他案件的處理方法要視個別案情及法律意見。最終裁判官判二十三歲的被告歐陽展鴻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十八個月。被告在庭上說:「為法庭造成諸多不便,本人深感抱歉。」控方案情指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許,姓林警長與同僚於立法會大樓公眾入口架設鐵馬作防線,當時有約八十名示威者叫囂。至四時許,示威者推倒鐵馬,被告不理林警告,其間跌倒雙腳叉在鐵馬間。控方指林上前並扶起被告,被告突用右手肘撞向林胸口,隨後被捕。
案件編號:SCC3984/14
■記者蔡少玲

被告昨在庭上向法庭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