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facebook(fb)與殺人放火無異?美國南卡羅來納州有四百名囚犯,因為更新fb或請朋友代為更新(圖)而被罰長期單獨囚禁,全因懲教當局將「在監獄內開設或協助更新社交網站」定為一級罪行,等同謀殺、強姦和脅持人質等重罪。
其中一名囚犯亨利(Tyheem Henry)二○一三年因三十八次使用fb,被判「懲戒拘留」三十八年,並喪失七十四年的打電話、探監和到飯堂用膳權利,即使他的刑期實質只有五至十年。懲教當局更被揭發,花掉逾一萬二千美元(約九萬七千港元)公帑,讓外判商去追查這些行為。
美國《紐約每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