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九七金融風暴投資物業損手的一對夫婦,連同名下公司拖欠中銀香港近百萬元不還,但指銀行非法扣押他們的內地房產證,令他們無法賣樓還債,反索償一百六十萬元。高院昨嚴詞斥責中銀,指不齒中銀漠視客戶權益,無理保管房產證逾十年,當中十八日屬侵佔財物,判中銀須象徵式賠償一千元。
記者:梁偉強
涉案房產證涉及東莞市一幢物業的五個單位,為梁沛霖及其妻林潔華於一九九三年以約六十五萬港元購入,他們一九九九年為表還款誠意交予金城銀行(中銀合併銀行之一)。梁氏夫婦指,銀行承諾代為放租或出售,非但沒履行承諾,還多次拒絕退還房產證,以致物業無法出租、出售,甚至遭佔用破壞。
轟原告索償無理
對於原告聲稱曾經於一九九九年多次要求退還房產證,以賣樓還債,法官杜溎峰在判詞中質疑其說法,認為原告是於二○一○年八月廿三日才確切要求取回房產證,而中銀在九月九日答應交回,故原告只能就房產證被扣起的十八日追討賠償。
法官指中銀在法律上沒責任交還房產證,原告必須採取主動提出要求,但法官又指中銀沒有理由在這十年間保留房產證,兼且不從速讓原告取回。鑑於東莞物業價值不明,原告未能證明有何實質損失,法官僅判象徵式賠償,然而「賠償額亦應反映法庭不齒中銀漠視客戶的權益,侵佔他們的財物」。雖然法官判原告勝訴,但同時指原告的索償無理及全屬虛構,遂不就訟費頒令。
法官又指,原告與中銀的債務糾紛,經過十四年訴訟仍未解決,相信是九七年金融風暴導致的負資產訴訟中最持久一宗。
中銀回覆稱,一向依法行使債權人的權益,留意到判詞中法官判定客戶未能證明有實質損失,而且認為索償無理,會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再決定是否採取下一步行動。
銀行早於二○○○年入稟梁氏夫婦及二人名下資穩有限公司追討九十八萬元,二○○四年獲判勝訴後,再提出清盤及破產呈請,但因本案無限期押後。律師林偉展表示,若與訟雙方在二十八日內不上訴,中銀可申請重啟清盤及破產程序,以追討欠款。
案件編號:HCA18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