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處一輛救護車接載病人送院期間,救護車司機未有留意前面小巴減速,收掣不及下撞向小巴車尾。救護車司機事後經酒精吹氣測試證實超標,兼且未能出示駕駛執照。他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不小心駕駛及酒後駕駛等共三罪。
記者:蔡少玲
二十七歲被告吳肇邦在二○一○年任救護員,兩年後考獲駕駛執照轉做救護車司機。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輛小巴載滿十六名乘客沿港島薄扶林道行駛,被告則駕駛救護車隨後,救護車上接載兩名救護員、一名病人及其妻子共四人往醫院途中。
小巴駛至薄扶林道一一六號對開準備落客而慢駛,但被告無小心留意小巴減速,令救護車撞到小巴車尾,救護車車頭損毀,幸意外中沒人受傷。警方接報到場後,被告未能出示駕駛執照,他即場「吹波波」發現酒精超標。他隨後到警署再「吹大機」,結果顯示每一百毫升呼氣中有二十八微克酒精,超過二十二微克的訂明限度。
稱前一晚飲酒
裁判官指案件性質極之嚴重,被告在大白天駕駛救護車接載病人往醫院途中出事,而吹氣測試顯示他屬二級酒駕。
辯方求情時則解釋被告轉職司機後從未涉交通事故。案發當天他無飲酒,只是前一晚有飲,事後已飲大量水及洗澡,翌日起床見清醒,愚蠢地以為自己酒氣已過,同事亦認為他表現正常,完全沒有受酒精影響的迹象。
被告在案發後已即時停職,並須面對紀律聆訊,可能前途盡毀,已受教訓的他十分後悔,承諾不會再犯,要求法庭接納他並非蓄意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犯案、肇事車輛沒嚴重受損、無乘客受傷,加上被告的良好紀錄,考慮判處罰款。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四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被告續准保釋,但須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准駕車。
案件編號:ESCC3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