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條例修訂 不提違規刑責

截取通訊條例修訂 不提違規刑責

【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前專員胡國興任內多次批評《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部份條文不清晰,存有不少漏洞,要求當局盡快修改,加強監管執法機關。政府在該條例實施近九年後,終於計劃在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賦予專員有權審查及聆聽截取的資料等多項修訂。但有立法會議員指出,相關修訂只屬技術性,「核心問題如違規人員需負刑事責任等,隻字不提」。
胡國興自二○○六年出任專員,至二○一二年離任期間,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向當局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包括賦予專員權力,可聆聽、閱覽及監察截取資料,胡認為此舉有助揭發執法人員是否隱藏違規行為。

監察專員可審查資料

保安局經過多年研究,終於接納胡國興所有建議,除授權專員可審查執法機關截取的資料,防止執法機關違規截聽外;當局又會設立時限,若小組法官下令中止截聽,執法機關須於限時前停止,否則視作違規,防止再發生在小組法官撤銷授權後,執法機關仍進行二十二分鐘截聽事件。
胡國興亦曾表示不滿執法機關首長未經專員同意下擅自銷毀截取資料。當局建議執法機關首長日後必須待專員查核後認為不再需要保留,才可下令銷毀資料。
當局又提出向執法機關施加法定責任,規定在截取資料期間,如果出現關鍵性變化如錯誤截聽目標人物時,須盡快向有關當局報告;任何違規個案,姑勿論是否執法機關過錯所致,執法機關均須向專員報告。
當局將於明日為此修訂草案刊憲,並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辯論。一直關注執法機關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今次當局提出的相關修訂只屬技術性,並無觸及核心問題,「核心問題如違規人員需負刑事責任、公共安全清晰定義,以及設立獨立法庭專責審理截取通訊及監察個案申請,當局喺修訂草案隻字不提」。
■記者謝明明

《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重點

‧專員或其授權的人員有權審查及聆聽執法機關截取的資料,包括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
‧專員查核後認為不再需要保留的截取資料,執法機關首長才可下令銷毀
‧設立時限,若小組法官下令中止截取,執法機關須於時限內停止
‧容許執法機關中止某部份截取行動,但必須向小組法官報告
‧向執法機關施加法定責任,規定在截取資料期間出現關鍵性變化時,須盡快向有關當局報告
‧任何違規個案,姑勿論是否執法機關過錯所致,執法機關均須向專員報告
資料來源:《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