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單身公屋戶因長期離港工作,遭房屋署裁定濫用公屋,終止租約,迫令日內遷出。事主在澳門受傷,在當地留醫逾兩月,豈料遭指控濫用公共資源。工黨秘書長郭永健質疑房署沒充份體諒事主情況,勒令遷出不近人情。
最遲須明日遷出
「為生活冇咗間屋,積蓄又就快用晒,我都唔知點算」。面對房署逼遷,五十七歲的黎少明十分徬徨。他三年多前因在港開工不足,到澳門當裝修散工,日薪數百元,假日才回港。前年下旬,他因跌倒致腳踝及脊椎骨折,在澳門留醫逾兩月,至今腳傷未癒,無法重回本行,靠積蓄度日。
其間,房署接獲舉報,質疑他長期丟空單位、濫用公屋,多次上門調查無人應門,以及水、電、煤長期低使用量,以「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為由收回單位。黎不服上訴,經上訴審裁小組裁決,維持原判,上周二(一月二十七日)發信,下令他最遲明日遷出。
黎慨嘆,寧可到澳門工作也不想領綜援,想不到禍不單行,被指濫用公屋資源,面臨無家可歸,他說事前不知道房署有關規定,「我知識少,上到庭都唔識講」。
協助黎的郭永健稱,房署規定任何公屋住戶,若長期離港須交回單位,但可申請「保證書」,返港後可按需要再次申請公屋,否則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會被視為濫用公屋並遭收回單位。
不過,保證書的申請方式欠清晰指引,既無在房署網頁公告,亦未見於社區內宣傳,「不知者不罪,呢項措施少人知,政府好應該改善」。他又指有關規定擾民,收信後七天內必須遷出的命令不近人情,促房署酌情處理。
■記者朱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