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協議設失職財政責任上限

高鐵協議設失職財政責任上限

【本報訊】對於高鐵延誤及超支六十五億元,政府一直聲言會向港鐵追討。但運輸及房屋局公佈的獨立專家小組報告顯示,高鐵工程的委託協議原來早已為港鐵失職的財政責任設上限,最多只能扣除港鐵收取的項目管理費四十五億九千萬元。立法會議員指高鐵超支糊塗賬相信大部份要由納稅人埋單。

報告放生張炳良

獨立調查報告的附件披露了高鐵委託協議部份內容,協議訂明,港府有責任全部承擔高鐵工程成本上升的費用,並訂明就算港鐵未能履行協議責任,財政責任只限於所收取的項目管理費四十五億九千萬元。
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認為委託協議明顯有漏洞,「公就港鐵贏、字就政府輸」,加上報告結論除批評港鐵管理有問題外,亦指路政署監管失責,等於各打五十大板,料港府難有法律理據向港鐵全數追討六十五億元損失,大部份最終要由納稅人埋單。
高鐵延誤醜聞其中一個重點,是運房局局長張炳良涉於去年十一月廿二日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會議前夕,與港鐵前行政總裁韋達誠私下通電話後,決定暫時不公佈高鐵延誤消息,被批隱瞞事件。報告對此草草帶過,放生了張炳良。報告在附件中透露了調查資料,指副局長邱誠武於去年十月向調查小組作證稱,運房局原準備在鐵路事宜小組會議上交代更多高鐵延誤資料,並在會議上指高鐵工程二○一五年完工後仍需測試數個月,當時小組主席田北辰亦回應稱即是高鐵要二○一六年才能通車,但之後無議員再追問。所以調查小組認為立法會當時並無要求運房局解釋高鐵延誤風險。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