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女補習教師被指用藤條打學童,在居屋單位經營補習生意,並且在同一時間有多至十名學生,涉嫌違反《教育條例》,無牌經營補習社。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住宅單位向來無法獲得教育局發出牌照做學校;至於是否構成無牌經營,則須證明該十名學童也是接受補習服務的學生。
可判囚兩年
根據《教育條例》規定,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於任何一天向二十人或以上,或同一時間向八人或以上提供教育課程,即符合「學校」定義,須向教育局註冊並獲得批准,以及接受該條例規管。學校擁有人、教員或管理人若被證實無牌經營,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受害男童父親翁先生昨日表示,兒子被打時,該補習社內另有八至九名學生。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要衡量負責人是否違反《教育條例》,無牌經營補習社,須要證明上址當日至少有八人都是其學生,否則未必能夠證實犯法。
陸偉雄指出,公屋單位必定不能從事商業活動;至於居屋單位和私人住宅單位,他指由於難符合走火通道等要求,所以不會獲得教育局發出學校牌照經營。至於居屋單位住戶能否經營商業活動,以及補地價後又如何,房屋署過去兩日均未能回覆。
■記者倪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