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追討12年警沒收46kg黃金 值1.5億只賠4萬

吉林男追討12年
警沒收46kg黃金 值1.5億只賠4萬

內地法院如同強盜!吉林男子于潤龍,十二年前被警方指「無許可證經營黃金」,將他的四十六公斤(kg)、現值一億四千八百萬港元的黃金充公。雖然後來法院判他沒罪,但他的巨額黃金卻一直無法討回。于一直要求當局以《國家賠償法》向他賠償,但當局一直久拖不決,一直沒有下文。當地警方最近只願賠償當年賤價沽售黃金的款項,但于直言無法接受。

于潤龍在吉林省樺甸市承包金礦,並且開店收購黃金,與妻子一起經營,原以為可賺到第一桶金的他,卻在二○○二年九月完全被改變了。當年九月二十一日,于帶着六條大金條、十三條中型金條、十四條小金條及八條迷你金條,共重逾四十六公斤的黃金,開車到黃金市場轉售時,在一個收費站被警員截停,指他違反《金銀管理條例》,將他拘捕。當時內地《金銀管理條例》規定,無許可證經營黃金屬違法,但樺甸是內地產量第八的黃金縣,當局早已默許民眾淘金、賣金。
二○○三年四月,當局更以「非法經營」將于潤龍起訴,其間《金銀管理條例》有變,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檢方卻執意起訴,最終法院乃判于有罪,但卻免予處罰。于不服,提出上訴。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吉林市中院認為審判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因此依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他無罪。

于潤龍開的金店生意冷清,偶有熟客光顧,左為于妻。

疑警方賤賣中飽私囊

被關押接近三年的于潤龍離開看守所後,開始維權,討回他被當局充公的黃金。他追查發現,當年警方竟將這批黃金搬到當地銀行賤價沽售,將三百八十萬元(人民幣.下同)匯到警方自己的戶口,懷疑警方中飽私囊,質疑沒有把這筆款項上繳國庫。于的案件引發內地不少法學專家研究,更一度成為二○○四年國家司法考試中的題目,標準答案為「被查扣的黃金,應予返還」。于於是以《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最初當地警方只願賠償四千多元,及後他不服上訴,爭取到四萬多元,但這與于要求的總額相差很遠。
為了維權,于潤龍多年來往返樺甸及吉林市之間逾二百次,其間更兩次被警方送進看守所,但他仍不放棄。近日一名吉林市公安局的高層與他會面時,問他說:「最少賠償多少你可以接受?」于認為他被捕時黃金每克僅九十元,現在已升至二百五十元,他希望當局以黃金現價計算他的賠償。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