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處置機制次輪諮詢

金融處置機制次輪諮詢

【本報訊】政府連同金管局、證監會及保監處,就本港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第二階段諮詢,進一步就建議的處置方案、涵蓋範圍、執行機構的權力及賠償等保障安排收集意見,冀於今年底交上立法會,明年正式實施。
政府消息人士指,由於金融海嘯期間,歐美等地政府曾利用大筆公帑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為更有效應對系統性風險及減少利用公帑,加上本地現行的監管措施與國際標準有落差,故有需要就有效處置機制進行立法。消息人士指出,處置機制並非保障任何金融機構,而是為了保障金融服務及金融穩定。
建議立法的處置機制是在清盤以外,為面臨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另一拯救方案,包括將業務轉讓予買家或過渡機構及暫時公有化等。金管局、證監會及保監處在獲財政司司長的許可後,可向面臨危機的金融機構實施處置機制,並確保任何債權人所得不會少於清盤。
事實上,去年完成的第一階段諮詢,共收到三十三份意見書,絕大部份認同香港需要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處置機制。本輪諮詢則會就涵蓋處置機制內,包括處置方案、執行機構權力及保障安排等細節,亦會就對談及應否將涵蓋範圍擴至對本港構成風險的保險公司、關聯集團及交易所。

機制範圍或納入交易所

對於考慮將交易所納入機制範圍內,政府消息人士指,由於本港暫只得一間交易所,故亦將之納入諮詢,當局會進一步審視交易所對本港金融體系是否有系統性的重要性。
第二輪諮詢結束後,消息人士指將有機會在第三季再進行多一次諮詢,主要諮詢議題料會包括建立機制方便執行跨境處置行動、實施吸收虧損整體能力規定的安排及關於處置費用資金來源的進一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