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馬鞍山錦豐苑一名居屋居民喪妻後,要求持有該物業的外母,將物業轉歸他名下,指原本獨居公屋的外母多年前為增加女兒中籤機會,才與女兒以綠表聯名抽居屋,讓女兒夫婦過二人世界,但樓款全是由他支付。外母原本答應立遺囑將物業遺贈給他,以避開補地價,後來卻反口。女婿前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討回住所業權。
涉案物業是錦豐苑一個低層約八百九十平方呎的單位,一九九五年以一百二十二萬元購入,二○一一年供完。區內地產代理表示,錦豐苑放盤少,涉案單位屬大單位,在居屋二手市場可售四百至四百三十萬元。
與女兒聯名增中籤率
原告陳耀明是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公司東主,被告岑銀居於安老院,陳妻黃瑞美是被告七名子女之一。
根據入稟狀,岑因丈夫離世、子女相繼結婚,一九八五年起獨居何文田愛民邨。陳氏夫婦於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兩度以白表抽居屋失敗,岑明知遲早要搬往較細的公屋單位,一九九五年建議以綠表幫助原告兩夫婦,增加二人中籤機會。
雙方協議由岑及黃聯名提出申請及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陳則負責所有開支,物業實際屬他夫婦倆。同年,母女倆中籤。一九九七年原告夫婦搬入錦豐苑,岑則入住另一女兒的大角嘴單位。
涉補地價沒轉名女婿
陳妻於二○○八年去世後,岑成為唯一註冊業權人,因轉名涉及補地價,她沒有轉名予陳。陳也擔心要補地價,二○一一年他向房委會查詢,有職員建議他要求岑立遺囑,岑死後才將物業轉讓。翌年年中,陳與岑達成口頭協議,由岑立遺囑將物業轉讓給他,陳則給她三十萬元,當中十萬元會在立遺囑後支付。
陳於同年七月給了岑二十萬元,翌年初岑仍叫他協助找律師草擬遺囑,但同年十一月卻反口。陳現要求法庭聲明,岑以信託形式代他持有物業,他是唯一實益業權人,岑須將物業轉到他名下,或賠償損失。
案件編號:HCA169/15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