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聖母幼稚園一名學生根據「我是中國人」範例,在作句功課中寫道「我是香港人」,卻被老師批註為「沒有香港人的」,民眾譁然,質疑該老師有洗腦之嫌。校方解釋,老師是想讓學生明白自己的國籍是中國,而學生的功課沒有顯示這一點,對由此引起的誤會深表遺憾。
幼稚園的解釋顯得幼稚,但「沒有香港人民」這樣的觀點,早就有人言之鑿鑿地論證過。去年六月,香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講師田飛龍在《大公報》上發表︿港式民主畸生無底線「外援模式」〉一文,明確指出:「『香港人民』儘管活躍於英美政治家和『泛民』口頭,隱含着『自決權』的指向,但其實在歷史上和《基本法》上均不存在」。
田飛龍認為:「『香港人民』在憲法意義上並不存在,只是一種形象意義的說法」。因為《基本法》全文中,出現「人民」字樣的概念只有「中國人民」、「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人民」是「一國概念,與港無涉」。香港無人民,2017年普選就「不涉及任何關於『人民主權』與『自決權』的動用,所動用的不過是嚴格法制框架下的居民投票權」。
田飛龍的說法故弄懸殊。中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意味着主權通過人民由下至上的授權而形成。內地的政府權力機構,都是從鄉鎮街道,到區縣,再經市和省由下而上的層層選舉產生。從法理上講,居民是分散的個人意志體現者,人民是合意的共同體,普選就是合意的過程。地方普選產生自治的權力主體,國家普選形成主權的代表者,二者並行不悖。
遺憾的是,憲法規定乃紙上談兵,與中國的政治現實相去甚遠。在大陸,各地人民乃至「中國人民」都被中共未經授權地代表,各級選舉徒有其名,人民合意的過程被演繹成中共黨委意志下的「居民投票權」。如今,田飛龍又將「黨委意志」偷換成「嚴格的法制框架」,以此來忽悠法治為本的香港人民。
人民主權被僭越,中國無「人民」,香港自然也不能有「人民」。十三億人名曰「居民」,實為「臣民」,這就是一黨專制的統治邏輯。這個邏輯,美其名曰「憲制基礎」,在上周梁振英的施政報告中得到了充份的發揮。他罕有地批評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的專題文章《香港民族命運自決》和編印的《香港民族論》,對香港憲制地位作出了錯誤的論述,指出應該警惕其中的「港獨」傾向。
梁振英稱「香港問題,香港解決」這個口號有違憲制。何謂憲制?人民賦權就是憲制的根本,「香港問題,北京解決」,才是對港人治港的真正違憲。學生有關「民族」的論述後面其實是「民主」的呼籲,不民主便獨立,與台灣「不民主無統一」的理據一致。換言之,獨立是獨裁的鏡像,先有北京獨裁的政治荒謬,才有了香港獨立的政治不正確。
獨裁的本質是人民缺席。2017年香港普選,儘管中央8.31決定對特首候選人出閘給予了苛刻的限制,企圖以此來掌控不會產生「與中央對抗」的人選,如果港人包括泛民派人士並非一定要選出「與中央對抗」的特首,我們就不得不對這個「人民出場」的機會予以格外珍惜。
立法會的泛民派議員至今仍堅持要否決8.31決定框架下的任何政改方案,這是一種靜態的唯成份論觀點。應該看到,在現行框架下,也並不完全意味着,是讓港人在提委會篩選後剩下的爛蘋果、爛梨子中進行挑選,而存在着如何將一個青澀的政治果實培育成熟的可能。普選是人民與其代表者互相塑造的過程,不管是建制派,還是泛民派候選人士,都會在與選民的互動中不同程度的脫胎換骨,對特首的靜態挑選,從而變為對特首的動態改造。
因此,普選的結果有三:產生一個合乎民意的特首;讓不同的政治理念(包括對中央與香港關係的認識)在公開的辯論中得到釐清;更重要的是,人民在普選的洗禮中,從「居民」走向「公民」,政治主體開始成年。
應該看到,在香港成熟的法治體系和自由環境下,即便是8.31框架的一人一票選擧,也與北韓的一人一票有本質的區別。不相信中共,但不能不相信自己,佔領運動,讓港人有了更加堅定的自信。2017機不可失,我們需要對政府的口號作出新的理解:敢於「袋住先」,在新的政治空間中變被動為主動,人民出場,不要輕言放棄!
沈舟
獨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