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
控方就被控非禮女疑犯的警員,研究其行為有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法律界人士稱若案件情節符合五大元素,理論上律政司可改控罪,但過去聞所未聞。另有律師認為,控方須考慮若改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機會俾人打甩(罪名)」。
更有機會打甩
大律師潘展平指要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必須符合五大元素,包括被告是公職人員、案發在履行公職期間、故意行為失當或不履行職責、沒合理辯解或理由及該行為失當是嚴重而非瑣碎;倘五大元素齊全,律政司理論上是可用此罪提控,但仍要視乎個別案件而定。
律師林炳昌則表示,除於交通工具上干犯非禮案,一般人未必要即時入獄,但警務人員非禮,性質十分嚴重,判監機會高。他認為控方沒必要考慮提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因與非禮罪相比,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更有機會被打甩。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