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警員涉於灣仔警察總部女廁非禮女疑犯,被控一項非禮罪,昨日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女事主持雙程證來港,本案屬嚴重違反誠信,重點在於男警員為何向一名女子要求搜身,控方會研究警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警員暫毋須答辯,獲准保釋至下周五再提堂。
記者:蔡少玲
二十六歲被告鄺浩雲被控在本月十三日,於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內非禮女子X。
現已停職的被告昨身穿藍色外套、黑布蒙頭下乘警車到達法院,出庭時可見其身材高䠷,兼染有一頭啡色略長頭髮。由當值律師代表的他甫出庭,即向裁判官鞠躬,聽畢控罪內容後表示明白。當裁判官查看控方的文件時,他多次抬頭望向天花板深呼吸,表現緊張。
控方在庭上指出,女事主持雙程證來港,留港限期至下月底,她因涉一宗案件受查,當日她獲准保釋準備離開警署時,遭被告截停要求搜身,並遭帶到女廁非禮。控方稱,被告是現役警員,但並非負責女事主所涉案件的調查工作,本案重點是一名男警員何以會向一位女子要求搜身。
控方續稱,經初步調查發現,有保安員目睹被告曾截停女事主,並與她同往廁所,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與女事主進入女廁。女事主報稱她與被告入廁所後,遭被告隔着上衣摸胸非禮。警方在前日已完成認人手續,被告遭認出。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一周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控方將研究被告的行為有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由於本案屬嚴重違反誠信,控方擔心被告會干擾證人,反對讓他保釋。
下周五再審
辯方申請保釋時則指,被告與父母同住,月入二萬三千元,要負責養家,他可提供五千元保釋金,並承諾不會干擾證人,且願意接受裁判官認為適合的保釋條件,但補充被告未帶備旅遊證件在身。
裁判官考慮後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三日,其間准被告以五千元保釋,但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且不可接觸控方證人。被告隨即被帶返羈留室,以等候辦妥保釋手續,下周五再提堂。
不久,有記者在法院大樓三樓遇上已完成保釋手續的被告,他已換上灰色外套及戴上口罩,最終與記者同乘升降機往地下大堂。他步出法院時加戴鴨舌帽,並用手按帽兼遮面,極力避免容貌曝光,由友人護送下步上私家車離去。
案件編號:ESCC1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