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個星期一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法治是民主及普選的基石。」無論大家對法治的定義是怎樣,這句說話無論在事實上或邏輯上都是大錯特錯!
首先,如果法治的意思只是如袁司長解釋的「人民要守法」,法治就絕對沒可能成為民主的基石。理由很簡單。法,當然可以保護人權、民主,但亦可以被用來打壓異己。譬如說,澳洲的法院曾有案例指,如果法律限制人民及團體發表政見的權利,人民在選舉投票時就不能作出一個知情的選擇,所以亦不算得是一個真正的選擇。說近一點,假設人大去年的831決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這假設其實在法律上是有爭議性的),這法律就正限制了人民選出他們的代表時的選擇權。所以,「守法」不但不一定是民主的基石,它甚至可以成為民主的絆腳石。
但就算法治是被定義為法律、法制應有保障人民權利、制衡當權者用權的作用,袁司長的說話都與歷史不符。在歐洲,多個國家都是在十九及二十世紀議會民主化才逐漸把皇室或其他的極權受到限制。在這方面,丹麥在1920年曾經有國王嘗試違反民主君主憲政、邁向極權,把民選政府辭退,然後委任一個極保守、親皇室的政府。但當人民擁護民主制度及民選政府時,國王都要放棄行使極權,把民選政府重新委任。經過這件事,這國王最終學懂當權者在民主制度內不能為所欲為的法治精神。當丹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被德國侵佔時,國王甚至時常在哥本哈根街上騎馬,帶領人民抗議納粹濫權!
同樣,在亞洲,近幾十年的經驗都顯示,要邁向(有不少經過民主化的亞洲國家還未完全達到)保護人權、制衡政權的法治,就先要有民主政制。這個道理在南韓、台灣甚至印尼等國家都能看到。但當民主政制被推翻時,極權政府亦自然地把制衡他們的法治埋葬,這情況正在斐濟及馬爾代夫等地方出現。
或許有很多人會說,香港不是一個例外嗎?我們從來都沒有民主,但有法治!既然有了法治,為何大家要為了民主而「威脅」法治呢?在作這些結論前,我邀請大家細看香港歷史及近年的發展。試問英國殖民早期以他們控制行政、立法的極權制定種種限制華人活動、居住地方自由是法治的表現嗎?如果大家撇開一批暴民的惡行,強權殖民地政府在上世紀60年代利用「守法」來打壓像曾德成這些相對地非暴力的「左仔」是法治的表現嗎?到後來,如果英國本身不是一個民主國家,如果香港法院判決不是最終上訴到這民主政權的樞密院,又如果英國在處理殖民地問題上不是在60年代後受到多年的國際輿論壓力,它又怎會整頓香港等殖民地,使他們就算沒有民主,都盡量能有法治?
到了回歸後,以「不想有很多人失業」為理由不刑事檢控一個大商家,不是因為沒有民主而使到政權偏袒權貴的法治倒退嗎?政府以「守法」做擋箭牌而去透過刑事檢控影響言論、集會自由不是法治倒退嗎?《基本法》有當權者不喜歡的條文就把它「被釋法」、「被決定」,這不是法治倒退嗎?利用國務院的官威去嘗試對香港法官判案指指點點,不是法治倒退嗎?
所以,歷史及邏輯都清楚顯示,法治並不是民主的基石。相反,民主才是法治的基石。沒有民主,就算固有的法治都遲早會被蠶食。法治受到威脅,香港亦會失去它在大中華區的經濟優勢,變相打破我們的飯碗。
為了自己的飯碗,我們香港人都是努力爭取真民主為妙!
* 註:以上只代表筆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的意見。
任建峰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