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查理周報》遇到的恐怖襲擊,引發歐洲多國領導人集體上街抗議,他們走在人群的前列,手挽手,活像組成了統一戰線。為甚麼這次事件,能令西方各國打破國界如此團結?因為這真的踩到了西方世界的底線。而缺席的美國總統奧巴馬,更被傳媒批評其藐視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創作自由……因為美國不同於其他歐美國家,按照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的說法,以上種種自由是美國的建國基石,目的是讓民眾擁有獲知政府秘密的權利。如果這些自由無法保障,那也就不能阻止政府造惡。所以,美國才有著名的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然而,憲法第一修正案實則不過寥寥幾行字而已:「國會不得制訂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這雖然像箴言一樣寫在美國《憲法》裏,但是落到現實生活中,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所謂自由的邊界在哪裏,這是兩百多年來始終爭論不休的問題。
歲月靜好的時候,言論自由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只有在處理一些棘手的問題時才令人糾結,例如種族、宗教,《查理周報》不正是涉及這兩個問題嗎?已故《紐約時報》撰稿人、兩屆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 Lewis)在其著名的《言論的邊界》中,以一章的篇幅,專門論述了所謂仇視性言論(hate speech)。雖然劉易斯大力提倡言論自由,但在這個問題上顯然還是兩難。他說道,1994年盧旺達當地廣播呼籲種族屠殺,不久之後慘劇真的發生了,死了整整50萬人。後來盧旺達立法禁止宣傳過激種族言論,難道人們有任何理由說服盧旺達人應該出於言論自由而廢止這條法律嗎?但最為弔詭的是,美國這樣一個擁有高度言論自由的多種族國家,為甚麼偏偏沒有發生過類似災難呢?
人們談及歐美國家,往往一概言之。實際上,美國的言論自由更甚於其他國家。例如,二戰後包括德國在內共有11個歐美國家都立法不允許否認納粹大屠殺,但在美國卻允許公開為大屠殺辯護。為甚麼這種只需要一瞥就知道是荒謬至極的言論,卻能堂而皇之地在公開場合發表?或許,你只有讀過前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 Holmes Jr.)和另一名法官布蘭代斯(Louis D. Brandeis)於1927年寫下的這份判詞,才能理解美國的治國邏輯:「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發現和傳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討論,就做不到這一點;有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討論,才能抵制有害思想的傳播。對自由的最大威脅是那些懶惰的人……一個有序的社會不能僅僅依靠人們對懲罰的恐懼和鴉雀無聲來維繫。不鼓勵思想、希望和想像才是真正危險的。恐懼滋生鎮壓,鎮壓滋生仇恨,仇恨將威脅政府的穩定……理性的力量通過公共討論才能產生,才能被信仰;而惟有這種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這種最為激烈的強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
法官之於美國,才是真正是靈魂人物,或擎天一柱式的人物。現在很流行說法治,但請問法治的核心究竟是甚麼?按照劉易斯的說法,所謂法治,就是意識到把政府交給政黨或政客都靠不住,所以才應該把國家交給法官:「只有法官,他們長期任職,而且有義務以超越短期黨派衝突的眼光來看待問題,因而是表達憲法深層價值的最佳人選。」美國的言論自由,正是通過無數法官的努力,才得以保障的,而非任何一屆政府的恩賜。
香港有司法獨立,這是我們最後的防線。如果我們奢望政府來保護我們的言論自由,那麼其結果就是,無法防止政府以同樣的姿態來鉗制我們的言論自由。如果我們相信暴力可以譴責暴力,那麼歷史上所有的暴力革命,理論上早已換來永久和平。現實告訴我們,這是無稽之談。不論是美國還是法國抑或香港,任何針對言論自由的卑鄙手段,都會造成整個社會的墮落,也是在與全社會為敵。所以,每一個社會中的個人,都應該同仇敵愾對這種行為說不!
許驥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