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B8版〈大女霍尚欣唔做金融搞藝廊〉,文中提及丘敏君,實為岳敏君,特此更正。
◆昨日A16版〈鄺家賢涉違規 官轉介律師會〉提及鄺的律師行「涉與客戶的幕後金主簽約,勝訴可獲報酬」乃源自法官判詞,但鄺家賢律師事務所來函澄清,指委聘書是與客戶所簽,從沒與任何幕後金主簽定費用協議,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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