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局長對立法會負責

《基本法》:局長對立法會負責

【話你知】
陳佐洱稱按 《基本法》,教育局長要受中央政府監督。根據《基本法》第48條,局長是由特首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之一,而第64條,則列明教育局等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沒有要受中央政府監督字眼。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指,根據《基本法》第136條,特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訂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教育政策屬特區自治事務,斥陳佐洱扭曲《基本法》。
至於服兵役的問題,當年制訂《基本法》曾經考慮並否決,更列明駐港軍費由中央政府負擔,而解放軍徵兵是據《國家兵役法》執行,此法不適用於香港,港人北上當兵無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