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例子】
清盤原意是將公司資產變現,再依次向債權人及股東瓜分,但由於兩地法律及商業習慣不同,清盤人北上處理爆煲企業時,需面對不合作的管理層以至債權人,甚至受生命威脅,資產亦未必能成功到手。
中金再生夠經典
近期最經典個案,莫如去年被證監會呈請清盤的中金再生(773),臨時清盤人在法庭陳述如何無符。例如中金再生管理層從附屬公司戶口擅自調走逾20億元,及不肯交出有關文件、公章等。公司內地管理層又向清盤人明言,除非內地法院頒令或主席秦志威同意,否則不會幫手。根據內地破產法,香港清盤人必須前往9個公司有業務的城市分別入稟當地法院,業界斥是「漫長而痛苦的過程」。
有「金牌清盤王」之稱的德勤中國華南區主管合夥人黎嘉恩曾指出,若企業具內地社會地位或官方背景,香港清盤人「成功機會很微」。
由於內地不承認香港清盤人地位,即使清盤人手執清盤令亦儼如廢紙,難以順利接管公司在內地的資產,如2005年被除牌的歐亞農業(前編號932),及藝人傅明憲前夫葉劍波的海域系(前編號1220、2882)等。
香港證監會在2007年四月與中證監訂立合作安排,中證監可強制有關人士協助證監會的執法工作,以改善證監會在內地獲取證據的能力。但中金再生一案可見,法例效力成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