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報道指,香港部份教派的牧師主張「人權不是我們追求的理想」,同時反對基督徒對抗政權:「神的國臨到,社會就改變,就會融洽……我們不是求世上政權的改變,而是求神的國臨到。」更有其他牧師主張「若本港有公民提名,或會令新疆、西藏等地爭取獨立時『照辦煮碗』,最終令國家分裂。」
或許可以假設這些主內弟兄,即使講出這種話也不是因為臣服於政權;畢竟這樣等同承認人世間有高於神的權柄,不是基督徒該做的事情。或許我們可以進一步承認說,基督徒追求的是救贖,是人與神之間的信仰。但是基督徒就不需要人權嗎?
《聖經》但以理書記載,「尼布甲尼撒王造了一個金像,高六十肘,寬六肘,立在巴比倫省杜拉平原」並命令所有人「俯伏敬拜尼布甲尼撒王所立的金像。凡不俯伏敬拜的,必立時扔在烈火的窰中。」猶太人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拒絕俯伏敬拜,並表示「尼布甲尼撒啊,這件事我們不必回答你;即便如此,我們所事奉的神能將我們從烈火的窰中救出來。王啊,他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即或不然,王啊,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神施展大能的拯救這三個人,讓「火無力傷他們的身體,頭髮也沒有燒焦,衣裳也沒有變色,並沒有火燎的氣味」。但如果當時有人權,有最基本的宗教自由,他們就不需要經歷這種試煉。
或許有人會說,他們是基督降生之前的人,嚴格來說不是基督徒。那或許可以看一下,主耶穌基督本人因為表明自己是神的獨生子,得罪宗教上的權貴而受難;聖彼得受到逼迫,卻自認不配與主耶穌基督死法相同,選擇倒釘十架;使徒保羅則比較幸運:羅馬公民的身份讓他免於十字架的酷刑,但也因為信仰的緣故遭到斬首。對此我們可以再思考一下基督徒需不需要人權。
快轉至當代,數十年前無數的基督徒在文革中遭到批鬥、逼迫而死亡。同一個政權去年拆毀境內許多教堂的十字架,年底甚至有地方政府抵制甚至禁止慶祝聖誕節這個來自西方的節日。(即使他們仍不介意繼續使用來自西方的羅馬拼音、電腦與網路、紀元與日曆)
覺得人權不重要的主內弟兄,或許你們已經做好殉道的準備,那我無話可說。或許你們覺得自己很安全所以可以講這種話,你們錯了;這個政權才剛撕毀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或許真的不會輪到你們;但是見主面的那日,你們可以當面跟那些受逼迫而殉道的弟兄姊妹們說:「人權不是基督徒追求的理想。」
當然,基督徒有可能很幸運,不是宗教迫害中的受害者。但是可以思考一下宗教戰爭中,為了《聖經》詮釋上的差異而殺害「異端」,是否是「行公義,好憐憫」的神眼中所喜悅的事情。或許重視人權可以避免基督徒行惡。
馬丁路德金在〈寄自伯明翰監獄的信〉中表達他對部份白人教會的失望。他指出「當今教會發出的聲音多半軟弱無力,缺乏堅定的立場。教會時常淪為現狀的主要擁護者。一般社會的權力結構不再受到教會的存在而懼怕,反倒因為教會的沉默,甚至淪為世俗的代言人,而感到欣慰。」不追求人權就算了,但我們可以思考教會成為既得利益的擁護者,阻礙弱勢追求本屬於自身的權利,是不是神所喜悅的。
信仰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但是宗教是信仰在世俗中的具體實現。信仰或許不需要人權,畢竟救贖的唯一條件就是信心。然而,要有一個正常的宗教,就不能沒有人權。沒有人權的宗教,往往只能在成為受逼迫者與逼迫者之間二選一。
賴天恆
澳洲國立大學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