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同為事主罕見

被告同為事主罕見

【本報訊】在同一宗刑事案審訊中,被告同時是事主身份的情況,不少法律界人士人均表示非常罕見,讚賞裁判官即時指出問題所在,又質疑律政司處理手法,剝奪長毛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相信控方稍後將分案處理。

倘不自辯造成不公

大律師譚俊傑稱,被告同為事主的案件,只見過出現於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案件,兩名當事人被控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最後簽保守行為,毋須審訊,但要審訊的案件則從未見過。他指裁判官的關注非常合理,因一旦身兼事主的被告決定不自辯,另一被告便無法盤問他,對這名被告不公。
譚說,裁判官審理案件時,會觀察證人面部表情、回答問題的態度等,判斷是否有誇大、失實,或隱瞞等,但若缺乏最主要的證人在庭上描述案發經過,法庭只能依賴錄影片段和其他證人,增加限制。分案確會花法庭資源和金錢,但相較公平審訊,後者更重要。
另有大律師指,控方因相信一名事主的口供,才會對另一人作出檢控,並將事主列為證人,但若他又是同案其中一名被告,其證詞的可信性將受影響。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