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入境條例》第17C條規定年滿15歲的市民需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昨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指有關條例是七十年代為堵塞非法入境者而遺留的法例,身份證則是殖民地時代的產物。梁質疑為何市民需要攜帶身份證,箇中理據為何?
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表示,市民需要攜帶身份證而在保安和治安方面有何成效是眾所周知,「很多西方國家,例如我曾經居住過嘅英國,都係要帶身份證」。梁接口道「我冇帶過身份證出街,喺英國!」惹得主席葉國謙指他可能違法,其他議員譁然。但原來英國的身份證法例(Identity Cards Act 2006)於2010年被身份證明文件法例(Identity Documents Act 2010)取代,保守黨–自民黨聯合政府廢除身份證,稱是終結「那種秘密監視本國公民的政治文化」。
梁亦要求保安局提供國際經貿合作組織OECD成員國中,有哪些國家須身份證及哪些國家規定要帶身份證,李稱會搜集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