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字當頭:品牌的二次創作 - 利世民

利字當頭:品牌的二次創作 - 利世民

「我要LU包包!」廣東道上,你絕不會聽到北國佳麗講這種話。法國大品牌公司的天價廣告費,不是白花的;LV就是LV,就算不認得其他24個英文字母,這兩個,一定認得。話雖如此,淘寶上,一樣有各種疑幻似真的「路易威登」,孰真孰假,反正信者得救。剛剛過去的聖誕節,馬雲說要「天下無賊」,但在這個宏願未落實之前,自由行的賣點,原則上仍然是香港的法治和信用。
不過,消費群的水平,也會反過來影響零售業的操守。昨天一份免費報章的頭版,報道了一宗十個趣的趣聞:尖沙嘴有間叫「余元堂」的藥房,正好開在兩間老字號之間,名字「撞」得巧妙,售價貴比人家正店一點。雖說自由市場下,只要是合法的事,旁人沒有多少說三道四的空間。但現象的確反映了,在資訊不對稱下,大陸消費者都是待宰的羊牯;長遠下去,正是劣幣驅逐良幣令一個制度崩潰的模範。
受好奇心驅使,我到網上以自由行消費者最愛的牌子搜尋,找到了「余仁堂」、「同仁生」、「周六福」和「周大生」等。題外話,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彤叔的周大福(1929)以其過千億的市值計,是世界上最大的珠寶商,比LVMH或者Graff都要大許多;大家可以不喜歡自由行經濟,但要是在香港人的主場出現了各種品牌二次創作,可以說是地球級的笑話。
品牌是商標,雖屬知識產權的一種,但法律上,商標的保護,應該比其他知識產權來得更嚴;就算是「二次創作」也不容許,這是普通法下一直行之有效的原則。可惜,特區政府的施政優先次序卻明顯錯配;在香港海關網頁有關「保障知識產權」一項,只找到《版權條例》、《商品說明條例》和《防止盜用版權條例》,卻沒有提及到《商標條例》,因為商標的侵犯,不屬刑事問題。
我一直認為,版權的保障,應該只屬民事法的範疇,提升到刑事層面,在法理有問題;對二次創作的爭議,更應該由司法機關以確立案例去處理。至於商標權的保障,更有道德及公眾利益的理由納入刑事法範疇。畢竟,冒牌者的動機,大家心知肚明,對吧?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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