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警方今次主要以兩條罪名拘捕佔領者,包括引用《公安條例》17A,未有知會警方下舉行或參與公眾集會,通常用於沒有破壞和平的非法集會上,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案例包括02年梁國雄等因聲援被捕社運人士被控,眾人被判各自簽保500元及守行為3個月。
此外,有佔領者獲告知將被警方以非法集結拘捕,該條文是《公安條例》第18條,指三人或以上人數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令人憂慮會破壞社會安寧,最高罰則為判監5年。2011年社運人士葉寶琳於六四燭光集會後與其他人遊行至北角警署,被判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
■記者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