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小姊弟上學途中跨過花槽橫過馬路,其中7歲弟弟被駛至的小巴撞倒捲入車底,嚴重受傷,小巴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受審。裁判官昨認為,司機遇意外後在電光石火間未能作反應,並不屬危險駕駛因素,裁定他脫罪,惟不小心駕駛罪則成立。
裁判官解釋,被告石明坤(61歲)駕駛時應看到雙白線及要減速,當男童行出路面時,被告可作適當反應減慢車速,但他並沒有做到。
辯方指被告深感後悔,意外後不敢駕車,須看心理醫生。案件下月12日判刑。案發於本年1月9日,男童在大圍香粉寮街過馬路,到達路中雙白線時未有停步下捱撞,小巴駛近40米始停下。男童留院近五個月,事後出現長短腳。
案件編號:STCC2217/14
■記者陳美莉